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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居住政策及相关文件

文章出处:admin | 发表时间:2017-11-15

1.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青人社发[2013]32号);
2.符合引进范围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获得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各竞赛工种前六名的非本市户籍参赛人员,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办理落户手续(青人社办发[2012]13号);
3.符合引进范围的高技能人才,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办理引进手续。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办理《青岛市居住证》,并在就业、保险、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常住户口待遇(青人社办发[2012]13号);
4.在本市就业的驻青高校毕业生,可在三年内办理派遣和二次改派手续(青人社字〔2012〕48号);
5.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持《青岛市居住证》满5年并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且符合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单位给予引进的优秀人才个人购买住房补贴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青发[2008]19号);
6.特区创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可在“人才特区”内落户(青厅字[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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